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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

发布时间:2013/08/01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缓解因成本增加、经营亏损给企业生产带来的困难,近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对牡丹江市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进行了批复,将市区原执行的五类水价简化为三类水价,并对非居民及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水价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根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城市的供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牡丹江市市区现执行水价是2006年由省物价局批准执行的,共分为居民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五个类别。现行水价(含二次供水费,不含污水处理费)为居民用水每立方米2.0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2.70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3.00元、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4.90元(其中基建施工用水每立方米7.00元);特种用水中的大众洗浴用水每立方米4.50元、高档洗浴用水每立方米7.00元、以城市供水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饮用水每立方米8.00元、其他特种用水每立方米7.00元。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水价改革、简化水价分类的要求,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将牡丹江市原执行的五类水价简化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将原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含建筑施工用水)统一归并为非居民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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