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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试点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 相差0.2元

发布时间:2013/07/04

  按照《河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决定在石家庄市开展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试点工作。每天峰段为8时-22时;谷段为22时-次日8时,一档用电量中,峰、谷每度电价格相差0.2元。
  
  据了解,此次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试点将在石家庄市城区范围内部分居民小区中开展,居民小区具体名单由石家庄市物价局会同石家庄供电公司确定。试点的条件必须是电网企业能够直接抄表到居民用户,且用户电表具备峰谷时段分别计量条件,并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凡选择峰谷分时电价试点的居民用户,试行时间以年度为周期,不得少于一年,峰谷分时电表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
  
  峰谷分时电价如何计费?省物价局相关人士介绍,第一档峰段电价每千瓦时(下同)0.55元、谷段电价0.35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居民用户执行合表电价的(即用电价格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提高1.62分钱的居民用户),高峰时段电价每千瓦时0.5662元、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0.36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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