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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供热条例征民意:室温低于18℃可减免热费

发布时间:2013/07/04

  记者今天从省燃热办获悉,《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送审稿)》2日起开始面向全省征求民意。送审稿拟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供热企业不得“连坐”,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供热费,未经其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费。
  
  现行《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规定达标室温是16℃,《送审稿》提高了这一标准,提出在正常的室外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室内采暖系统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送审稿明确了温度不达标热费减免标准:“按面积收取采暖供热费的,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热费的100%。”送审稿还拟定,除不可抗力外,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供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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