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27
昨日,记者从市城市集中供热办公室获悉,供热期内,用户居室温度应为18℃。如果室温不达标,可办理测温退费。
据介绍,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向用户退费;居室温度在14℃(含14℃)以上16℃以下,按50%退费;低于14℃,按全额退费。
经供热单位测温,用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1天退费;1星期内2次以上测温均不达标,按7天退费;1个月内超过3个星期不达标,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
经区供热办测温,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7天不达标;一个月内超过3次,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
测温时,如出现用户个别居室温度不达标的,按各居室平均温度计算测温结果。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如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将按《大连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记者吉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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