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9/22
东北网9月22日讯 记者从哈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哈市政府拟制定《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办法》规定,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及地下停车场逐步推行热计量收费,室温不达标的按标准退还热费,申请停热不再需要四邻签字等。《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网上公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申请停热不再需要四邻签字
《办法》规定: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改变供热采暖方式、改动供热设施、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等。否则,对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近年来供用热矛盾比较突出的停热问题,《办法》规定得比较详细,规定了未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以及首层、顶层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用户不能停热。对不得停热情形之外的用户申请停止用热的,规定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止用热申请,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申请停热不再需要四邻签字。
·室温不达标免费测温退还热费
《办法》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居民室内室温不达标时,应告知供热单位。室温48小时不达标或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的,供热单位应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单位不退还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从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向用户支付。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
此外,居民室内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8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退还热费依据。需退还的热费,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
《办法》规定,热价低于供热成本致使供热单位经营亏损,或者供热燃煤到场价格变化超过10%的,供热单位可向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建议,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热价调整意见。
·保障生活困难群体用热
《办法》规定,居民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不得收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更新改造可委托供热单位实施,费用由供热单位按成本价向用户收取。
为了保障哈市生活困难家庭冬季取暖,确保供热保障资金有稳定的来源渠道,《办法》规定建立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殊困难群体用户的用热。并规定供热保障资金纳入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付供热保障家庭的热费。
·地下停车场逐步推行热计量收费
为保证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减少随意弃烧、弃管、停热行为,《办法》规定经营城市供热的单位应当取得《供热许可证》,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为提高哈市空气质量和供热效能,《办法》规定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对居民用户免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并规定原供热设施仍用于供热的,移交给新并网的集中供热单位无偿使用。
在与市民关系密切的热费计算方式方面,《办法》规定了两种计费方式,一是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二是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热费。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虽然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办法》同时规定了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及地下停车场应当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办法》规定,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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