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4/13
东北网4月13日讯 今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杨占报作关于《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用户室温不达标按日退还热费。各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日供暖不得少于16小时。
●室温不达标按日退热费
针对室温不达标退费问题,以往居民反映交费容易退费难,原条例中授权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退费标准和配套机制,但各城市几乎都未制定,供热单位即使被认定了不达标,也以没有退费标准为理由搪塞、推诿。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草案)》对室温不达标的退费标准以及计算公式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便群众参考并有章可循。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供热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足够热量造成用户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日折算退还热费。用户首次测温结果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提高室温,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退费时段应从首次测温之日起至复测达标之日止。室内温度低于18度,高于16度(含16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度,高于14度(含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陪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日标准热费=热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温度标准可高于18℃
新条例规定建立小锅炉房供热最低时间制度。《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其中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这样规范,便于监督分散小锅炉供热质量达标,同时隐含逼迫其退出供热市场,达到“拔除大烟囱”的效果。
此外,为避免开发商在新建房屋中选用劣质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条例(草案)》设定了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产品推荐目录制度,规定“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应当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公布的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中选取,并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定。”
●倒卖热最高罚20万元
针对居室温度标准的问题,大部分百姓反映室温标准为18℃较低,应以20℃为宜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室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1.4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日供暖不得少于16小时
针对走访中发现的供热单位倒卖热水以及偷工减料问题,《条例(草案)》做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借口降低供热质量,违反此规定将处以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供热单位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000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违反此规定的应当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同时,供热过程中用户不得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不得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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