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4/13
记者 杨华
4月10日24时,长春市2010至2011年度的供热期正式结束,全市的供热企业“熄火封炉”。从4月11日至5月1日,是供热期间室温不达标的居民办理退费的时段。4月8日,记者采访了长春市供热办主任郑海义,咨询了市民普遍关心的退费相关问题。
问:居民家的室温在供热期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怎么申请退费?
答:如果供热单位在接到测温申请后,于当日4小时内入户测温后,确实室温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可按《关于住宅供热温度检测及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里的规定自行退费。供热单位不自行退费的,居民可在供热期结束后30日内,持测温记录到区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退费裁定。退费裁定下发后,如果供热单位仍不按规定退费,长春市发改委和长春市市政公用局有权责令其按规定退费;对拒不执行的,居民可凭有效的测温受理记录和市或区级供热主管部门出具的退费裁定书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问:具体的退费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答:退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依据室温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报告或在线监测供热参数,确定供热不达标的天数。(二)供热参数和退费的比例为:室内检测温度在18℃以下的,退还采暖费计算金额的80%;现场检查或在线监测供热参数不合格的,退还采暖费计算金额的80%。(三)退费计算:每月的室温检测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中有两次供热不达标记录的,即按一个月供热不达标的标准实行退费,在线监测供热参数不达标的,按照供热参数不达标的实测天数实行退费。
问:供热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予退费?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退费:(1)同一栋楼的居民入住率不足50%的;(2)由于房屋的围护结构和居民室内的采暖系统而影响供热效果的;(3)发生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的;(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
问:如果住在顶层或把冷山的居民家室温不达标,是否应当给予退费?
答:对于住在顶层或把冷山的居民,由于其家中的采暖系统在建筑设计时就已经作了必要的考虑,所以在正常的供热情况下,其室温可能会比楼内中间部位的居民家中室温稍低,但不应低于规定的18℃标准。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以保证顶层、冷山的居民家中室温达标来作为其选择供热运行参数的最低标准,所以如果他们家中的室温不达标,也应按相应规定退费。
问:为啥说是退费,但是往年却有很多要求退费的居民见不到退还的现钱呢?
答:本来供热单位退费就应该是退还现金,但是很多供热单位却以手头缺少流动资金为由,无法立即退还现钱,因而采取一种变通的办法,即先期正常办理退费手续,等到下一个供热期到来时,再从应收的热费总额中扣除这笔退费,这是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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