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4/13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王哲)备受市民关注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昨天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据了解,该《条例(草案)》共计8章65条,除对原条例的4项内容保留以外,几乎全部做了调整和修改,并针对百姓较为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如室温标准、申请停热、不达标退费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取消“停热需四邻签字”内容
停热需缴纳基础费调至50%
热是具有传导性、散失性的特殊介质,结合哈工大在我市进行的停热导致热能散失的试验数据,并借鉴北京市做法,《条例(草案)》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停热需四邻签字的内容,将停热用户需缴纳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调整为50%。经专家论证,顶层、底层如停热,热能散失较大,但与冷山相比却不那么显著,故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顶层、底层不得申请停热的内容,只规定位置在冷山的用户不得申请停热。
供热质量保证金根治“退费难”
用户致使室温低供热单位不负责
针对居民反映“交费容易退费难”的问题,《条例(草案)》对室温不达标的退费标准以及计算公式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便有章可循。并规定供热单位供热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在其供热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支付给用户。此外,室温是否达标涉及到检测问题,供、用双方因测温结果不一致,又没有权威部门认定造成无法落实。《条例(草案)》规定,经供热主管部门检测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责令供热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改正。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由于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未按规定交纳热费及擅自连接或隔断供热设施,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供热不达标按日退赔供热费
室温低于14℃热费全额退还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条例(草案)》继续沿用去年确定的18℃标准,即在供热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条例(草案)》规定,新建建筑应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供热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足够热量造成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单位按日折算退还热费。退费时段应从首次测温之日起至复测达标之日止。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日标准热费计算方法
日标准热费=热用户已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供热不达标退赔热费标准
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
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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