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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源的卫生防护

发布时间:2015/04/29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表水  

    1)取水点周围半径不小于100 m,其水域内,不得停靠船只、游泳、捕捞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并应设有明显的范围标志。

    2)河流取水点上游1000 m之下有100 m的水域内,不得排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设置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堆栈,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沿岸农田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使用有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并不得从事放牧。     

    3)在水厂生产区域单独设立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不小于10 m的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牧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充分绿化。    

    2.地下水     

    1)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情况确定。其防护措施应按地表水水厂生产区要求进行。地下取水构筑物,按其构造可分为管井、大口井、辐射井、渗渠等,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2)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生产或污水灌溉和使用有持久性或剧毒性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的活动。如果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部露出地面或取水层与  地面水没有相互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

    3)在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内,应按地下水水厂生产区的要求执行。

(转载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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