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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城市供水条例力争明年出台

发布时间:2014/07/16

    中国建设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理,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转发《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要求针对当前城市供水行业,特别是供水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意见稿进行研究讨论。

    据了解,根据省人大2014年立法计划,《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被列入2014年省人大立法调研项目,争取明年出台。

    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政府责任制,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供水水源调度工作,确保城市供水需要。

    意见稿明确,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时,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在城市供水管网可以到达的范围内,禁止重新开发并逐步关闭自备水源;确需开发的,应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同时,新建项目的供用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供水企业应当提供供水服务。已建项目的供用水设施不符合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的,当地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供用水设施改造,用户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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