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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4/07/08

  法制网讯 记者吴亚东 日前,福建省住建厅就《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令群众最关注的就是水费和水质问题。在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用户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费,超过规定期限不交的,按日加收3‰违约金;拖欠2个月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有权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意见稿明确,城市供水价格应当与水资源费、源水费及电费等主要原材料价格联动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供水价格的成本监审,当价格与成本明显背离时应及时启动价格调整程序。

  关于供水质量,意见稿要求,对于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储水设施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频次;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水质检测工作,并于收到水质检测报告后3日内向用户公示,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水压检测工作,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同时,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化粪池等污染源;堆放垃圾、养殖畜禽;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意见稿规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

  如有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等行为,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罚款。

  另悉,《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已列入今年福建省人大立法调研项目,力争明年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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