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6/26
6月25日,记者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获悉,《赣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本月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水价实行同城同价,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公平负担、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该办法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生活饮用水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时,必须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新建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当地供水企业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及工程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水质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业主可以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与供水企业签订改造和移交协议,按照《赣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一般技术规定》要求进行改造。二次供水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超过保修期的,改造费用由业主负责。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管理服务单位进行管理维护。
办法明确,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水价实行同城同价,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公平负担、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二次供水水价包括基准水价、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发生的电费、日常维修养护费、更新改造费用等。实行了上述水价的用户,二次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不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黄洪鑫 记者王长颉 实习生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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