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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检查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14/03/27

  2013年12月,我部组织对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区、市)、27个地级和副省级城市、12个县级城市(县、旗)的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的通知》(建办科函〔2013〕715号)中有关要求,检查了受检地区供热计量改革进展情况,并进行了评分(得分结果见附件1、2、3)。总体上看,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收费面积稳步增长,供热计量收费机制进一步完善,供热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供热计量收费节能效果初步显现,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得到进一步推进。

  (一)供热计量收费面积稳步增加

  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实现供热计量收费9.91亿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7.76亿平方米。

  (二)供热计量收费机制进一步完善

  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出台计量热价的地级以上城市达到117个。其中,泰安、郑州等68个城市的基本热价比例降到30%,哈尔滨、银川等54个城市取消了供热计量收费的“面积上限”。

  (三)新建建筑执行供热计量标准的比例明显提高

  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新竣工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面积3.23亿平方米,占新竣工建筑总量的79%。山东、河北、新疆、天津、河南省(市、区)新建建筑全部安装供热计量装置。

  (四)供热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绝大部分城市已明确规定供热企业负责计量装置的选购、安装和运行管理,建立了供热企业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供热计量装置招标制度和供热企业参与验收制度。乌鲁木齐市在供热企业承诺本采暖季实施计量收费的条件下,将30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全部交给供热企业实施。

  (五)供热计量收费的引导政策进一步健全

  各地积极探索,创新举措,强化了供热计量收费政策的引导作用。山东、河北、天津等省市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了供热企业不实施计量收费的处罚措施。青岛、济南、长春等城市将财政补贴资金与供热计量和节能工作挂钩,供热企业不实施计量收费的,取消或减少财政补贴资金。河北省颁布了《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规定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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