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3/04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环保厅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通知》,《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省厅给予了有关企业半年治理期限。现治理期限已到,自2014年3月1日起,相关工业企业外排废气污染物必须执行新标准限值要求。其中,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日均浓度和尘超标2倍(含)以上的污染源纳入超标即应急工作程序。
按照计划,《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行业标准分阶段对空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加严,到2020年将全部向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过渡,最终取消高污染行业排污特权,实现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
按照要求,各级环保局要列出辖区内执行新标准的企业清单。对没有合法手续且超标排污的项目要坚决实施停产治理;对具备合法手续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实施限产治理,经限产治理仍不能达标的要坚决实施停产治理。限产治理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各级环保部门在监督性监测、现场执法、环保核查以及废气治理工程验收等活动中,均按照新标准限值作为判定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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