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2/09
目前,哈尔滨市各热企热费收缴率达到60%以上。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热费。如逾期不交或拒不缴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将按照每天总热费的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
目前,哈尔滨市热费计算方式分两种: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结合缴费,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对于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缴费,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0.35元,用户应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需退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哈尔滨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哈尔滨市作为典型的高纬度高寒地区,冬季漫长,每年供热期长达6个月。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缴纳。新建房屋如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即: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15日(含15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15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据了解,除对新房采用按月收费的方式外,龙唐供热公司等部分热企还推出了新房入户按日结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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