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1/20
近日,兰州市物价局就今冬供暖价格等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明确供热收费等诸多问题,要求供热各方面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和兰州市政府供热收费和集中供热天然气价格有关政策,规范兰州市供热、供气收费,保障今冬供暖工作顺利进行。
申请停暖住户收取10%过热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6月3日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十五条,供热计量实行两部制热价有利于保障供热单位的基本利益中明确规定:供热成本中的固定成本与热量消耗多少无关。如热力站、供热管线等的建设费用、日常维修费用等,无论用户是否用热都需缴纳补偿此部分费用的基本热费,保证供热单位的基本运行。2010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文件,将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收取基本热费的折算比例确定为30%。只要供热按计量收费,对申请停暖住户按30%的基本热费折算比例收取基本热费。计算公式:基本热费=住户建筑面积×面积热标准(元/平方米。月)×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
兰州市政府令[2005]第4号颁布的《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对小区住户严格按面积收取取暖费,申请停暖小区住户收取10%过热费。凡按面积收取供热费,向申请停暖的住户收取10%的过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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