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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零时乌鲁木齐将正式供暖

发布时间:2013/09/30

  昨日,市供热行办公布了2013-2014年度采暖期40家大型供热企业(锅炉房)及各区(县)供热办值班电话,居民如遇到供暖问题可拨打辖区供热企业电话。

  当日,记者从市供热行办了解到,今冬首府采暖期起止时间较以往均提前了5天,10月10日零时正式供暖。10月1日至10月10日为锅炉的点火试运行阶段。采暖期前,各区(县)供热办、各供热单位开通24 小时服务热线,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

  采暖期间,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停暖、限暖。对确因锅炉维修或其他原因暂停供暖的,必须提前一周向市人民政府及供热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暂停供暖,并应通过各种方式向辖区居民公布,并积极做好解释工作。

  根据新颁布的《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规定,采暖期内,居民室内温度应当不低于20℃。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供热单位的原因,连续24 小时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30日内按供热面积和天数退还用户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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