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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供暖室内不低于18℃ 停热8小时需提前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05

  冬季供暖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等温度不低于18℃。新建建筑应当采用供热计量设计,并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这是昨日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作出的规定。
  
  草案规定,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等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
  
  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供热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相应的采暖费。退还采暖费应当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并按收费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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