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8/29
为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缓解上游门站价格上涨对我市燃气经营企业所带来的压力,经市政府批准,市物价局昨日印发了通知,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2.87元调整为3.30元,上浮15%不变,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4.00元调整为4.40元,自2013年8月28日零时起执行。
此次车用天然气价格上调后,出租车运营成本将受到一定影响,但与国家发改委要求的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90号汽油的销售价格应保持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与用油车辆相比,燃气车辆仍具有较大的成本优势。另外,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由于仅涉及非居民用和车用气的范围,因此,居民用户及享受居民用气价格标准的各类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户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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