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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供热退费比测温难 供热主管部门解读

发布时间:2013/05/29

  距大连市供热期结束已过去近两个月了,不少大连市民来信反映“申请测温难,测温不合格后要求退费更难”。沙河口区一居民说,她家冬季室温多年不达标,每年都三番五次地找大连市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设在小区的锅炉房来测温,但一冬天也来不了一两次。
  
  就此,供热信息网采访供热主管部门获悉,根据《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用户室温低于18℃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申请测温,测温人员应于1小时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除外)。经供热单位测温,用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1天退费;1星期内2次以上测温均不达标,按7天退费;1个月内超过3个星期不达标,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经区供热办测温,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7天不达标;一个月内超过3次,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
  
  根据上述规定,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用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向供热用户退费;居室温度在14℃(含14℃)以上16℃以下,按50%退费;低于14℃,按全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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