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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供热不达标按日退费

发布时间:2011/09/30

    东北网9月30日讯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明起正式施行,我市今冬供热问题将有新说法。其中,市民最为关注的供热不达标退费问题有了维权依据———按照日标准退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依据该条例进行哈尔滨细化的供热条例。

  退费日从投诉时开始计算

  供热不达标如何退费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此前我市一直没有详细规定。《新条例》规定,居民室温16℃(含16℃)至18℃的,按日标准热费的30%退赔;居民室温14℃(含14℃)至16℃的,按日标准热费的50%退赔;室温低于14℃的,全额退赔热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家介绍,《新条例》退费公示并不复杂:日标准热费=市民应该交纳的总热费÷183天。

  居民室温低于18℃时,应第一时间告知供热单位。接到告知10个小时内,供热单位需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从告知供热单位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如双方对室温测量有异议,则由供热主管部门在用户投诉24小时内免费测量室温。供热主管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应有“三联单”记录凭证,记录测量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等信息,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测温记录市民签字才算数

  供热期室温不达标,以前都是市民“求”供热公司测温。《新条例》施行后,供热单位必须建立用户室温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今年供热期,市民可留意是否有人上门定期测温。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家介绍,我市具体的供热条例出台时,是在省条例为大原则下的细化条例,不会与之相冲突。

  按照《新条例》,市民在今年供热期还应要求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作为双方收缴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热户供热一个或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供热单位应向用户公示《供热许可证》,如供热单位不公示,用户可拒绝交纳热费,并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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