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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建筑今冬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发布时间:2011/09/23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马朝丽)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2011-2012年采暖期,各市所有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到2013-2014年采暖期,各市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要占到集中供热面积的30%以上,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按照要求,2011-2012年采暖期,石家庄市要确保新增供热计量收费面积500万平方米,唐山市新增400万平方米,保定市新增320万平方米,张家口市新增250万平方米,邯郸、秦皇岛市新增220万平方米,邢台市新增210万平方米,衡水、承德、沧州市新增150万平方米,廊坊市新增130万平方米。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督促尚未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的县级市和10万以上常住人口的县城,抓紧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办法,在2011-2012年采暖期选择一定比例的住宅小区或单体建筑开展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确保到2013年底,各县级市(县)完成5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计量收费任务。
    《通知》要求各市完善监管体系,保证供热计量质量。各市建设、供热主管部门在新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要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监管,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的要求。在对设有热计量装置的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求供热企业参加,供热计量装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同时,明确供热计量产品的质量要求、售后服务标准,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筑工程中。
    《通知》要求各市进一步完善供热计量价格体系,在确定供热成本时,应将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维护、更换、管理等成本纳入热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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