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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修订供热测温退费办法有望11月1日出台

发布时间:2011/09/15

  市民购买了带阁楼的房子,只要阁楼实际安装有供暖设施的,如果层高超过2.2米高,就应按规定全额交纳采暖费;层高不足2.2米的,按50%记入供热面积收费;如果无供暖设施的,不需要缴纳采暖费。

  沈阳市现行采暖费标准

  目前沈阳市的采暖费标准为:居民供热价格28元/平方米,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5.3元/平方米交费;非居民供热价格为32元/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过0.3米以内 (含0.3米),加价10%;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符合情况协商议定加价幅度。
  供热热线电话:22902288、96123转4

  新房入住头两年 不能办停供

  即将在11月1日实行的新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一般2年),建筑物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

  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因供热事故造成损失的除外;未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用热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既有建筑室内采暖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热户,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阁楼层高不足2.2米 按50%收费

  室温不达到18℃ 可以获赔偿

  按新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市供热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对未按照规定的供热时间供热或者供热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给予用热户赔偿。赔偿办法由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提醒:目前对于室内温度测量办法和用热户赔偿,沈阳市已有相关规定并在试行,此次在制定测温及赔偿办法时,市供热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广泛调研,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进一步修订完善测温退费办法,力争于11月1日前出台。

  买二手房要注意 结清采暖费

  对2001年11月以前进行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采暖用户,其原房主所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要依法向原缴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入住之日起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原房主有陈欠采暖费等为由拒绝同新房主补签供热合同。

  2001年11月以后变更产权、使用权的采暖用户,必须与供热企业结清陈欠采暖费,并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对不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新房主负责追缴陈欠采暖费。

  二手房交易时,要特别注意结清采暖费,以免给日后带来麻烦。

  连线实录

  问:采暖费应按什么面积收取?

  答:居民住宅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所有权标明面积的部分,有供热设施的计入供热面积,无供热设施的不计入供热面积。

  “测温退费”五步骤

  申请测温:如果认为家中的室温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直接提出测温要求。

  首次测温: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到热用户家中测温时,入户必须出示证件。检测时应将检测温度表名称、编号进行登记,出示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对检测数据、测温时间等做好记录。

  确认结果: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应在热用户在场的情况下,真实填写检测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须经双方共同确认签字,各持一份。

  争议复测:如果热用户对于供热单位首次测温有争议或属于供热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测温的,市、区供热办将按相关内容对用户进行测温。

  特殊情况委托第三方测温:如果一旦出现相对集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情况,可由市、区供热办委托第三方(沈阳计量测试院),针对整栋楼或局部区域进行测温。市、区供热办将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数据作为责成相关供热单位是否对用户进行退费的依据。

  供暖退费标准

  日采暖费=现行供热价格(元/米)×房屋建筑面积(米)÷151(天)

  测温一次在18℃~13℃之间的,按“日采暖费×50%×3(天)”退费;在13℃以下的,按“日采暖费×100%×3(天)”退费。当月三次测温平均值在18℃~13℃之间的,按“日采暖费×50%×30(天)”退费;在13℃以下的,按“日采暖费×100%×30(天)”退费。出现当月三次测温中有室温合格与不合格情况时,只退室温不合格确认天数的采暖费。

  (以上为2009年沈阳市出台的《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有关部门正在修订测温退费办法,有望11月1日前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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