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9/13
水价实行三级阶梯式计量,两个月以上无故欠费可停水。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该厅与自治区物价局联合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水价的制定、水价的申报与审批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管理办法》开始在全区实施。
水价实行三级阶梯式计量
为鼓励节约用水,目前,国内大部分城市均采用居民生活用水在具备一户一表的条件下,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根据《管理办法》,广西采用三级阶梯式水量:居民生活月用水量小于7立方米/人 (含7立方米/人)为第一级水量;月用水量大于7立方米/人且小于10立方米/人 (含10立方米/人)的用水量为第二级水量;月用水量超过10立方米/人为第三级水量。
这也意味着,水价不是恒定的,其单价高低直接与用水量挂钩。用得越多,单价就越高。广西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水量按核定的基本水价收取水费,第二阶梯水量按第一级水量水价的1.5倍收取水费,第三阶梯水量按第一级水量水价的2倍收取水费。
据悉,南宁市目前已经实行阶梯式水价,第一阶梯为月用水量≤32立方米/户,第二阶梯为32立方米/户<月用水量≤48立方米/户,第三阶梯为月用水量>48立方米/户。目前水价分别为每立方米1.35元、2.08元、2.80元。 其他收费不得与水费捆绑征收
不少老百姓心里都有疑问,水价到底是如何制定出来的?为什么有的城市高、有的城市低呢?《管理办法》规定,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实行供水成本监审制度、价格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根据定价成本,考虑供水企业正常发展的需要,确定企业合理收益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城镇供水价格。
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的非居民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城镇可实行季节性水价,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应超过基本水价的20%。具体上浮幅度在审定供水价格时一并确定。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随同城镇供水价格征收的价外污水处理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等费用外,其他费用一律不得随同城镇供水价格征收。
两个月以上无故欠费可停水
在供水服务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城镇供水应实行水表出户、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改造费用通过理顺城镇供水价格、供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来进行筹措,筹措比例原则上为1∶1∶1。具体方案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新建住宅必须装表到户。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对需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符合由供水企业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可以实行二次加压供水价格。其水表“一户一表”改造的费用由用户或开发商承担。二次加压供水价格和改造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管理办法》还规定,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用水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按规定收取水费,并以一定方式告知用户的用水水量及水费情况;用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向用户收取违约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以上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规定暂停供水。
文章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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