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9/13
本报讯 (记者魏巍 通讯员高凯)市政公用局、市发改委印发的《关于住宅供热温度检测及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我市在供暖期内,住宅主要居室(卧室、客厅和书房)温度在18℃(含18℃)以上为合格,低于18℃为不合格。一年一度的缴费供暖又将开始,很多市民拨打了长春仲裁委员会热线电话,咨询如遇供热退费难题,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此,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郑海义建议,热用户遇到供热温度不达标时,可以申请仲裁调解。
郑海义建议,热用户遇到供热温度不达标时可按照如下程序解决:一、自行向所居住辖区的供热单位反映,要求供热企业改进供热质量,延长供热时间,提高室内温度,供热单位有义务接受热用户的要求,做改进工作,力争达到热用户满意。
二、及时与所居住城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取得联系,申请测温。接到热用户的测温申请后,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委托专业人员测温,测温应由2名以上专业测温人员持证入户,持具有计量检定合格证书的测温仪器,按照《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方法》规定的测温方法对室内空气温度进行检测,详细记录室温、测温时间和检测数据,检测记录应一式两份,由测温人员和居民用户双方签字,并各持一份。
三、供暖期结束后,热用户持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测温单直接到供热企业申请退费。按照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企业可不予退费:同一栋楼房居民入住率不足50%的;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的;由于房屋围护结构和居民用户室内采暖系统原因影响供热效果的;未按规定缴纳当年采暖费的;发生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
四、退费遭拒,可申请仲裁调解。如供热企业不配合退费,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在相关供热企业交纳的应急准备金中按退费额扣除,退给热用户。应急准备金不足的,热用户可以按照供用热格式合同约定,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长春仲裁委员会将依法受理。
根据供热纠纷的特点,为高效、便捷化解供热纠纷,长春仲裁委员会、市政公用局联合在朝阳区住房保障与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成立了供暖纠纷仲裁室,专门受理供热退费纠纷。接受热用户的调解申请后,长春仲裁委员会将委派专业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解,协调申请人与供热企业达成退费协议,督促供热企业自动履行退费。经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后,供热企业仍不退费的,热用户可持调解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调解未能达成退费协议的,热用户还可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仲裁一裁终局,具有与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同等效力,如供热企业不履行裁决,热用户持裁决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供暖纠纷仲裁室地点:朝阳区党组织服务民生大厦三层大厅(长春市延安大街与湖西路交会处),电话:15104480713。
作者:魏巍 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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