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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条例明确供热用热双方责任

发布时间:2011/09/07

 本报讯(记者顾威)室内温度低于18摄氏度要给用热户赔偿 ,逾期不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可停供9月2日,沈阳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将在11月1日实行的《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这个《条例》一大特点就是明确了供热与用热双方责任义务。

 北方工业重镇沈阳每年11月1日开始供热,到第二年3月初结束。每年供热期,供热质量及收取采暖费都成为最大热点,纠纷争端不断,此次出台的《条例》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热点都有了明确的解决办法。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热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供热单位以书面形式催交当年采暖费后仍不按时交纳的,可以对其在三十日内采取限供、缓供措施。对逾期仍不交纳的已经分户供热的用热户,可以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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