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5/10
煤层气行业对外合作条例正在制定中。5月9日,业内一位权威人士说,煤层气行业首个对外合作条例已经在制定中,争取于今年7月出台。
国内煤层气对外合作实行专营制度,目前为止,共有中联煤层气公司,中石油煤层气公司,中石化、河南煤层气公司等四家具有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权。其中,成立于1996年的中联煤层气公司对外合作历史最久,引进国外公司最多,不过煤层气行业对外合作尚没有专门的法规条列,此前多援引《对外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执行。上述人士认为,目前的煤层气对外合作中,资金瓶颈、合作公司退出机制不健全、安全主体模糊成为主要的弊端。他表示,制定中的煤层气对外合作条例将针对上述现象有的放矢。
随着国内煤层气开发热情逐渐高涨,制定单独的煤层气对外合作条例势在必行。
该人士以中联煤层气举例,目前该公司对外合作的状况并不理想,资金不足成为主要问题。他表示,国外公司资金投入不足,积极性也不高,往往导致中外合作的煤层气项目因资金问题搁浅。该人士表示,一些对外合作区块往往成为某些国外公司上市炫耀的资产,但是勘探开发资金却迟迟不到位。由此,清理对外合作效果不佳的公司,成为中联煤层气公司乃至整个煤层气产业的当务之急。
早在此前,中联煤层气就在其公司网站上宣布,终止与格瑞克能源(国际)公司在江西、山西、安徽等地四个煤层气区块的合作关系。据中联煤层气公司对外合作部负责人介绍,终止合同的是因合同到期。但是上述权威人士透露,终止合作的原因很多,除了投入资金双方达不成共识外,某些国外公司曾出现到非合作区块打井的现象,“这是中联煤层气不能容忍的”。
他表示,煤层气对外合作条例中,将以资金投入的多少和项目的前期开发是否积极,作为判断国外公司是否退出的初步标准。“建立强制退出机制,为驱逐那些只占区块不开发的国外公司奠定制度基础”。
除此之外,制定中的煤层气对外合作条例也将首次明确开采的安全主体,解决煤层气开采和勘探过程中,安全主体模糊不清的现象,厘清中方公司与外方公司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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