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4/28
沈阳市申请暂停供热的用户,有可能需要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用了。
4月27日,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对《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二审时提出:为保证正常缴费用热户的供热质量,应向申请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
不用热补偿谁的热损耗
《条例(草案)》二审增加的这一条款具体表述为:申请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10月1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并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据介绍,沈阳市集中供热设施的折旧费、大修费和维修费包含在居民采暖费中,由供热管网上的所有用户共同分担。当用热户申请停热后,这部分费用并没有消失,仍在发生。
常委会组成人员解释,因为热具有传导性,一户居民暂停供热,会对其周围居民的供热效果产生影响,为保证正常缴费用热户的供热质量,同时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向申请暂停供热的用热户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是必要的。
市民希望“细化损耗量”
针对《条例(草案)》二审增加的“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条款,记者向几位市民进行了随机了解。
侯先生认为,“暂停供热户在小区中所占的比例很关键,如果真能做到把补偿费的标准与这个比例相对应确定,而不是一条线划直、不分轻重一刀切,那么大家交这个补偿费也心服口服。 ”
另有观点认为,“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平的同时,还将提高闲置房产的养护费用,也许会对倒房、囤房行为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供热设施维修费用更明确
为杜绝推诿责任现象产生,二审对《条例(草案)》在供热设施维修责任方面也作出了细化的修改。
环资城乡委建议,“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建筑物的供热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与维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在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及养护管理。 ”
此外,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外,住宅用热户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住宅用热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需要更新改造,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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