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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区5月10日停止供热

发布时间:2011/04/22

   本报热线(记者庞艳  通讯员于澍)近日,海区有许多读者给热线打来电话说,今年取暖期快结束了,想咨询今年海拉尔区停止供热的时间及热费的收取标准。
    记者从海拉尔热电厂了解到,海区的供暖期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1日。但由于海拉尔地区气候寒冷,经自治区发改委批复,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前后10天为居民进行供热并实行优惠价格。冬季采暖期实际从9月20日开始至次年5月10日。目前,海区及新区的供热价格仍是:居民3.25元/平方米(月),非居民4.00元/平方米(月)。采暖期前后10天的价格标准是:居民0.68元/平方米(旬),非居民0.80元/平方米(旬)。
    对室内超过标准高度(3.3米)的楼房,收费标准为:建筑室内层高在3.3米以下(含3.3米)的,按现行热费收费标准计收;建筑室内层高在3.3米以上至4米(含4米)的,层高每增加0.1米,按现行热费收费标准加收4%;层高在4米以上至5米(含5米)的,层高每增加0.1米,按现行热费收费标准加收3%;层高在5米以上,按现行热费收费标准加收60%。用户热费采用分期缴纳,应当在每年供热期9月20日前,将本年度12月末之前的热费一次性缴纳,截转至次年1月1日前一次性缴清本采暖期的全部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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