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4/14
黑龙江日报讯(记者 刘伟 孙佳薇)4月12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
提高城市供热水平,加强和改善民生,是供热立法的首要目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通过制定这部条例,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完善保障制度、理顺供热机制,特别是涉及到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根据变化的情况处理,在这部重新制定的条例中加以明确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为更好地完善《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随着能源的多样化,对新能源的应用要重视。应在条例适用范围内鼓励、支持采用新能源、新技术等其他的供热方式,要把实现供暖目标和推广节能技术结合好。供热单位可以对用热单位的不同保温建筑状况做评级,不同的评级标准采用不同的收费。用这种方法来约束引导搞好建筑保温,既节约能源,又提高室温,同时也不会增加更多供热成本。
——放宽安装计量表的楼房年限。《条例》(草案)中规定的2010年以后所建住宅可安装计量表,建议扩大年限范围,近3~5年的楼房也可安装计量表,让更多百姓受益。
——抬高供热企业注册资金。让有资质有能力的企业进入供热市场,尽量减少资信差、经济能力低的企业进入,有利于提高供热水准。
——明确热用户投诉的受理单位。政府应承担起投诉的受理部门,再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处理解决。(编辑: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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