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3/31
沈阳今冬供暖期基本结束,沈阳天润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负责的120万平方米供暖范围内,今冬室温全部达到了20℃以上。王雁摄
2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标志着沈阳市供热立法程序正式启动。
2月28日,《条例(草案)》在本报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今天(3月31日),是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收到以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多达百余条。
这些意见和建议分别来自普通市民、供暖企业、人大代表、律师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各界提出的意见大多集中在供热质量不佳、供热设施维修难、部分居民拖欠采暖费等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根据各界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室内温度:18℃不能“被平均”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达到不低于18℃。”“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这是《条例(草案)》中百姓最关注的内容之一。
住在和平南大街百合园的吕先生告诉记者,在近十年采暖期里,家中只能说是“平均”18℃。“供暖公司每天烧三遍,一过了晚上11点钟,暖气就冰凉,下半夜要盖两床被睡觉。”他说,“虽然暖气有时能达到18℃,那是早中晚三个时段的平均值。虽然白天我们要上班,但老人和孩子在家,白天一停供,就容易冻坏。”很多市民认为,“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因为说法的不同,会给一些供暖企业留下空子可钻,建议应该明确为“24小时连续供热”。
“18℃”这个标准到底如何保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学锋告诉记者,目前“回水温度”应该是比较科学的一个测量标准。当回水温度达到某个温度时,可以保证居民家中不低于18℃,供暖企业应该有科学合理的计算。可根据测回水温度,来判断供暖质量是否合格。但是目前回水温度怎么测,用什么设备来测,由谁来测,多长时间测一次,这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更多的智慧与论证。
【相关建议】
沈阳黎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用户室内由供暖企业或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安装温度表,随时监控温度。同时,每月由供暖公司派人到用户家走访,并做好室内温度指数登记,并由用户签字存档。
部分供暖企业:因擅自拆改供暖设施保温不当造成供暖不达标,或造成相邻用户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自行负责赔偿。
停供用户:按热交费+基础热费
每年进入供暖季,教师王顺红心中总有一个“结”:由于父母在南方生活,自己每年冬季有两个月时间去陪父母。“我交了5个月的采暖费,却只享受3个月的供暖。申请停供是个挺费劲的事情,就我家而言,有时白天人走屋空,但暖气却照常供。”
王顺红并不是个案,这类人群和吕先生的家庭不同,他们一面交着高额的暖气费,一面又感到巨大的浪费。“用水看水表、用电看电表,我们花钱买热,是不是也应该这样计费呢?”王顺红告诉记者,在天津,热计量收费方式早在2004年就已经进入百姓家庭,用多少热,收多少钱。实行热计量收费的住户,每年每户平均可节省15%的取暖费。
对此,市法学会提出,针对《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供热期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的内容,应增设条款“申请停供的用热户,需缴纳基础热费,基础热费的比例按面积热价的30%确定”。市法学会解释,这是因为用热户如果要求暂停供热,一定会对周围用热户采暖效果有很大影响。上下都停供,中间用热户温度很难达到18℃,每年有相当一部分供暖投诉都是由该原因造成的。反之上下都供热,中间住户停供后仍会享受到一定的热度,这也就是所谓的“蹭热一族”,同时节能建筑节省的燃料费,由于一部分被大量空房所抵消,所以无法惠及正常用热户。
【相关建议】
市民谢颖:《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应增加,“对不供暖用户收缴补偿费”。
市民张泽:虽然我家不需要停供,但是也希望以热计量的方式收费。目前采暖费按照建筑面积收取,实际上大部分居民实际供暖面积只占70%多,热计量收费方式既合理也利于节能。
设施维修:“表前表后”划清责任
“供暖设施维修也是百姓关注的一个大问题,《条例(草案)》在制订中,就要明确这个问题中的各相关责任主体,以解决供暖设施维修中的各种矛盾。”杨学锋说,供暖设施损坏了由谁来修,是个“物权”概念。以自来水管网为例,自来水是个开路系统,它的水表以及表前的维修由自来水公司负责,而用户家中的部分则由用户负责维修。但是供热系统是个闭路系统,它的维修很复杂。
目前,沈阳供暖方式有分户供暖和未分户供暖。“对分户供暖的用户,我认为最好有像水表那样的一个计量表,表前及用户室外的设施维护由供热企业来负责,而未分户的用户,供热设施则应该都由供暖企业负责维护。”杨学锋说,这样明确的不仅仅是维修责任,收费、测温等矛盾都会得到相应解决。
市人大代表、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黄勇律师表示,关于《条例(草案)》中供热设施维修、管理和更新改造的内容,建议参照《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届满后,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但利用电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维修供热设施,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以此明确城市供热设施范围。
但目前在建住宅楼中,供暖设施的安装并不归供暖企业负责,而且验收也存在不严格情况。黄勇律师说:“关于供热设施维修、管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承担的问题,我建议,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的维修,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供热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相关建议】
市法学会:第二十三条规定供热设施必须每年检修,但是这种义务性规范的表述很难制约供热企业行为,建议增加对不及时抢修造成管网破裂导致居民供热受到影响的行为,给予惩罚的表述,加强企业检修义务的落实。
市民王女士:应限定供热单位在供热期间设备维修次数,超过年维修次数应给予处罚,以确保个别供热单位在供热期内以设备故障为由而不达标的情况。
沈阳皇姑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未按照供用热合同规定执行供热设施的设计、建设与施工的,供热单位可否拒绝供热?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得到解决。
记者王靖瑄
热计量
按用量计费即业内所说的“热计量”,这种模式下,分户供暖的住户家中需要安装一个热表,居民每个月用了多少大卡的热量,通过热表就能够反映出来。与热表相配套,家中每个房间的暖气片上,也都安装控温阀,居民可以根据需要自主控制室温的高低,以此调节用热量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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