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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主城区 江宁江北将推行阶梯水价

发布时间:2011/03/02

    记者从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获悉,《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将从3月1日起施行。就条例的相关亮点,专业人士第一时间进行了解读——

江宁江北共推阶梯水价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推行居民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加价的地区,可以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

【解读】南京目前的现状是自来水总公司所服务的“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已经实行阶梯式水价,而江宁、江北地区及企业自备水厂用户尚未执行。随着省《条例》的正式施行,南京实行全市域阶梯式水价将提上议事日程。

而对非居民用户,南京已经实行了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随着省《条例》的施行,征收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二次供水有人管了

二次供水管理目前已成为我国的一大城市通病,尤其是一些二次供水老小区,产权难界定,设施无人管,漏水无人修,对老百姓用上放心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省《条例》的施行,对解决这一城市通病作出了制度规范。

【解读】供水单位接收二次供水设施可以按照指导性收费标准收费,而一旦接收后,运行、维护、管理将由供水单位“一竿子到底”,用户将彻底告别东奔西走、投诉无门的境地。由此可见,南京今后新建小高层、高层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将迈入法制化轨道,从设计、建设、移交,到运行、维护、管理,都有了明确的“规矩”。

南京市供节水管理处金勇军处长介绍说,南京目前正在抓紧进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立法工作。

新建大型小区配建雨水收集

省《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单位的景观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不得使用城乡供水。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解读】供水管理部门提醒相关建设单位,节水设施建设在南京市条例和今起施行的省条例中都有明确的法律要求,省《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提个醒

挖断水管最高罚3万

施对于野蛮施工损坏供水管线的违法行为,省《条例》加重了处罚力度。金勇军介绍说,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挖掘、占压、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关注

江宁江北阶梯水价将参考主城区

记者了解到,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早在2005年7月1日就开始试行阶梯水价。2009年3月,明确“对南京市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由于物价部门不可能再单独核定江宁江北的自来水价格,因此,目前主城区的阶梯水价将成为主要定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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