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1/13
2011年1月4日,赵某等82名某小区的业主来到江苏赣榆县人民法院起诉连云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返还合同总房款之外额外收取的每位业主的2500元的天然气初装费。立案庭法官经过审查诉讼材料,考虑到此类集体诉讼案件通过诉前调解既能节省司法资源,又能减轻当事人诉累,在征得业主代表同意后,将此案件转给调解室。
调解法官经过询问后得知:2006年,82名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在合同总房款之外另收了原告2500元的天然气初装费,而根据赣榆县物价局赣价发[2006]68号文件规定,该小区住宅楼基准销售价格内已含各类代收费用(包括天然气建设材料费等),原告所购买的商品房无需另交天然气初装费。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要求退还该费用,均未果,遂决定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尽快解决纠纷,调解法官立即通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屠某进行调解,由于各种原因,屠某没有及时到场。调解法官转而邀请物价局领导一起到该公司找到屠某,向其详细陈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判决的后果,屠某还是存有疑问,不同意调解。调解法官又另定调解时间,组织被告公司的法律顾问、原告一起到庭再次调解。经过整整一天的辨法析理,被告终于同意返还每户天然气初装费2500元,82名业主喜笑颜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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